本會於1988年3月27日成立,是中華民國大眾傳播業第一個產業工會,在成立大會當日選出九位理事,三位監事及一位出席北市總工會之上級代表,當時會員人數六百零七人。
不過,在幹部積極宣導下,同年底會員激增至近二千人,於是舉辦了會員代表的選舉活動,並於1989年1月26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表大會修改章程,將會員大會、常務理事制,改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長制,當時擔任常務理事的陳建新被推選為首任理事長,在陳建新理事長的帶領下,工會展開相關組織與體制訂定工程,以及研議與社方簽訂團體協約事宜,陳理事長於1994年5月10日卸任,由簡正福接任理事長。
簡理事長上任後,承接陳理事長理念,並1996年2月10日與社方簽訂團體協約。
協約條文內容 | 現行法令規定 | 說明 | |
1 | 退休規定: A.工作15年以上,年滿50歲。 B.工作滿20年。 | 退休規定: A.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B.工作滿25年。(勞基法第53條) | 准駁權在資方。 |
2 | 退休金年資計算不得低於73年頒布的勞基法及施行細則規定的給付標準。退休時,工作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一年計。 | 勞基法未實施前,退休時工作年資未滿半年者不計。(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 | 73年以前受雇同仁,退休年資計算不受工廠工人退休規定影響。 |
3 | 配偶生產,男性同仁得請3天有給薪陪產假。 | 105年修正性平法將陪產假由2天調為5天。 | 優於法令20年,如今依性平法。 |
4 | 女性同仁如有安胎必要,得專案請求辦理留職停薪。 | 100年性平法,安胎列入30天半薪病假,不影響全勤。 | 85年團協優於法令15年,若超過30天仍可專案申請留停。 |
5 | 勞動節、春節、農除夕等,當日例假上班者,工資加倍發給外,再增付一日。 | 勞動節、春節、農曆除夕等,當日例假上班者,工資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 | 即上1天班,享3天工資。 |
6 | 普通傷病的住院病假在90天以內,給全薪。 |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天,工資折半發給,如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雇主可抵充。(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 |
7 | 同仁因公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勞保、勞基法及其他保險使用都可領取,不予抵充。 | 勞基法規定,因公死亡、傷殘時勞保、及其他法令及保險費用,雇主支付費用可相互抵充。(勞基法第59、60條) | 同仁不幸發生職災事故,團保、勞保、勞基三者均可全拿,不得抵充。 |
8 | 雇主停業或部分歇業,同仁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有最優先清償權。如因故延遲,應給付年利率5%的利息。 | 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時,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清償權。(勞基法第28條) | 強化資遣及退休保障。 |
9 | 同仁在所屬關係企業內調聘時,各企業間的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事業單位改組、轉讓,留用員工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勞基法20條) | 優於勞基法規定。 |
10 | 颱風假 | 無 | 優於勞基法 ●政府宣布免上班地區事後補請(颱風)假;若上班可補假1天或加班費。 |
簡理事長任期至2000年5月18日,由胡恩銘接任理事長,胡理事長因故僅接任七月就請辭,2001年1月5日改選楊建文擔任理事長,2006年5月18日由徐國淦接任理事長至今。
另,為落實產業民主理念,本會依法法推派勞方代表參與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獎懲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等等相關會議。
工會宗旨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改善會員生活及勞動條件,推展勞工教育增加會員知能及勞工意識、促進勞資合作、共同發展生產事業、謀求會員最大福祉。」為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