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在傳統產業工作,某天她上班時,主管告訴她,因為公司營運不如預期,上班人數太多,下午部分同仁即可休假回家,但請休假者,先遞半天的特休假單。
小美說這樣的情況,一個月總會發生二次,部門的同事已經被扣了好幾次特休假。她疑惑表示,被強制休假還扣勞工特休假,並非心甘情願,想了解公司作法合法嗎?
小美公司案例凸顯,部分公司因為營運狀況不佳,未事先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下,採用「負工時」將營運風險轉嫁勞工。
最常見手法就是,先強制勞工休假,事後再以「勞工未達約定工時」,用薪水抵扣,或用加班時數、特別休假、國定假日抵充。
其實,勞動力具有不可儲存特性,且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勞工到班卻無班可上,這是雇主問題,仍應該給付全日工資;雇主若要勞工補班或用特休、國假、加班抵充工時;即違反勞基法22條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計算、第38,39條(特休)規定之虞。
雇主有無濫用,判斷標準有二:
1.雇主以特休或加班補休抵充負工時是否為通案?經常性?
2.雇主以特休、加班補休抵充負工時後,所呈現的整體勞工出勤紀錄(含排班表)及特休、加班補休情形,是否對勞工顯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