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工會今天(九日)中午12點30分舉行「午間短講」,新北市政府勞檢處長林澤州應邀主講最熱門的「職場霸凌專章」。林處長表示,職安法第22條之1、第22條之2、第22條之3就是所謂的「霸凌」專章,雖然主要條文僅三條,但是卻賦予雇主重要防治責任。

所以在定義上,發生職場霸凌的場所不只限一般的勞動場所,還包括了勞工被指派前往的地點、連遠距工作地點如家裡都算,適用人員不只受雇者、派遣勞工與實習生都在內。

林澤州表示,若勞工在職場被外部人員(顧客)傷害,或許不適用職場霸凌條文,但職安法現有條文第六條第2項不法侵害規定,就可應用。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長林澤州(左三)蒞臨聯合報,為工會會員解析防治職場霸凌的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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