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職災:
阿東早上由住家騎機車到公司上班時,經過住家附近十字路口,不慎被對向左轉車撞倒,手腳受傷,所幸經住院半個月後康復,阿東遇到這情形算不算職災。
職業傷害是指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其中包括發生在作業場所及上下班途中(通勤職災)。
有關通勤職災,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不過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通勤職災: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
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所以勞工上下班如遇交通意外,是否適用通勤職災,一般先看有沒有上述九項重大交通違規,如有即排除;如沒有再看是否符合「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
